
《學會參加日本特別研修會》
臼井靈氣國際學會URRIS (Usui Reiki Ryoho International Society)
靈氣是在1922年由日本的臼井甕男(Usui Mikao)先生在鞍馬山上感悟而創立的身心能量技術,後來因緣際會下以「手当療癒」(Hands On Healing)的徒手療癒方式風行至全世界。臼井甕男先生發現,當一個人在進入了「安心立命」的生命狀態後,發現在這個境界能夠維持身心的安定狀態,進而促進身體自我療癒能力的提升,這種生命的本質能量我們稱它為靈氣。後來輾轉到西方國家發揚光大後,流傳到了全世界去。
我們是一群受益於靈氣的研習與實踐者,多年來感受到靈氣的單純與直接,是安頓身心並邁向人生幸福之道的美好技術。受益於這種身心安頓的生命狀態,為了追求靈氣的本質與原始精神,逐成立了臼井靈氣國際學會(Usui Reiki Ryoho International Society)。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傳統臼井靈氣」的研究與推廣為中心,針對靈氣研習者為優先服務對象,謀求結合國際間靈氣的學術溝通為宗旨。
靈氣的世界是很寬闊的,能夠與全世界的治療師講著共同的治療語言,是很幸福的一件事。如果你想要與世界各國的治療師們共享靈氣的美好,歡迎加入我們。
我們的使命
一、關於靈氣學術研究之相關研究事項。
二、關於靈氣學術研究獎勵宣傳、出版事業。
三、關於靈氣相關文獻及資料之蒐集、整理與編輯事項。
四、與國際間靈氣之團體、研究機構學術交流活動事項。
五、關於靈氣研習者及相關民俗調理教育訓練、培訓考照事項。
六、連結社會福利資源,提供社會公益回饋捐贈與救助活動。
七、其他有關靈氣與身心健康之教育、進修、研究、培訓事項。
本會需與國際間的靈氣治療團體交流,本會對外招募會員僅接受「面對面親自傳授與接觸式點化的靈氣實踐者」申請入會,不接受經由網路、電話、函授等未親自面對面傳授課程的靈氣研習者。學會以 URRIS(Usui Reiki Ryoho International Society)的名義邀請世界知名的身心靈大師出席,以學術研討的形式分享彼此的經驗與教學心法。 持續與世界各國的靈氣團體與治療師進行交流,並與知名的身心靈治療師們協辦跨國進修與交流課程。
學會帳戶:社團法人臼井靈氣國際學會
臺灣銀行(004) 中和分行 066-001-03731-2
台內團字第:1100010399號
學會統一編號:91256959

【會長:Julia Liu】
「臼井靈氣國際學會」的成立全賴發起人與籌委會秘書長、各理事成員無私奉獻出心力來支持籌備工作。在此感謝發起人與籌委會秘書長、各理事鼎力支持和付出,使「臼井靈氣國際學會」正式啟動,學會將邀請更多優秀人才的加入,提供不同的交流機會及型態。讓會友們有更多國內外對於靈氣的分享、交流活動與共同成長的機會。
此次懷抱著熱誠和使命感接下會長一職,是責任、榮耀也是傳承的義務。十多年前接觸靈氣至今,一路以來經歷了生活的磨練、生命的歷程,對靈氣有了一份更深刻的情感,同時也推廣靈氣、幫助更多被自己困住的心靈。而熱誠是推動人前進最大的力量。希望您能和我一起,在接受他人的關懷和幫助的同時,也竭盡所能願意付出自己來關懷身邊的朋友,積極努力成為別人的幫助,為自己與家人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群體是個不可思議的力量,團結在一起就能使力量倍增。秉持著相同的目標共同邁進,企盼結合大家的力量推廣靈氣,將臼井祖師爺「安心立命」的核心精神傳承不息,同心協力造福宇宙之生命!

【常務理事:Stan Lin】
學習靈氣,不需要有特定宗教信仰,也不需要有特殊能力,更不需要幾十年的學習,只要你願意,隨時都可以馬上開始。
一開始,從不懂!不清楚!不了解!下開始接觸學習靈氣,也用著理性與科學的角度來學習與了解靈氣,也慢慢的了解靈氣樣貌與核心精神「安心立命」,並學習讓靈氣運用於自己的生活與工作之上,除了臼師祖「安心立命」的最高精神外,學習如何運用於生活上也是學習過程中很重要的一環,才能讓自己邁向安心立命之路。
很開心的能透過協會的成立,可以幫助更多的人,了解靈氣真正的原貌與安心立命的核心精神,而非現行很多身心靈工作者,因不了解核心精神下,不是弄的鬼鬼神神、不然就是自行添加似是而非的見解,用自己狹隘的知識,把靈氣的精神本意都扭曲了。
最重要的是把台灣的身心靈環境推向國際接軌,讓更多的人清楚明瞭,現在世界各國靈氣的發展與醫療上的運用,除了可以讓台灣人提升身心靈知識外,在身心靈療癒上也有更多的選擇,讓台灣的身心靈學習環境有更好與正向的發展。
我們用理性與科學的角度來推廣身心靈知識與課程,學習靈氣不難只要你願意,馬上可以開始,透過靈氣能量的實踐,讓你獲得 智慧、愛、快樂、幸福,更讓人安心立命。
聯絡我們 Contact Us
相關研修講習,請洽學會秘書長:satoshi@urris.org
相關會務聯絡:contact@urris.org
新北市中和區橋安街6號5樓 【Come true 幸福療癒空間】
(環狀線-橋和捷運站步行5分鐘)
學會團體會員 Reiki Family
學會以推廣日本.傳統靈氣的精神為主,這裡都是經由學會認證的靈氣團體,帶領人親自赴日研修,獲得土居裕老師認證具有能力與資格教授「現代靈氣法」與「日本傳統靈氣」相關技術資格。歡迎大家聯繫。
學會以推廣日本.傳統靈氣的精神為主,這裡都是經由學會認證的靈氣團體,帶領人親自赴日研修,獲得土居裕老師認證具有能力與資格教授「現代靈氣法」與「日本傳統靈氣」相關技術資格。歡迎大家聯繫。












【臼井靈氣國際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臼井靈氣國際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Usui Reiki Ryoho International Society。台內團字第:1100010399號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臼井靈氣的研究與推廣為中心,針對靈氣研習者為優先服務對象,謀求結合國際間靈氣的學術溝通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靈氣學術研究之相關研究事項。 二、關於靈氣學術研究獎勵宣傳、出版事業。 三、關於靈氣相關文獻及資料之蒐集、整理與編輯事項。 四、與國際間靈氣之團體、研究機構學術交流活動事項。 五、關於靈氣研習者及相關民俗調理教育訓練、培訓考照事項。 六、連結社會福利資源,提供社會公益回饋捐贈與救助活動。 七、其他有關靈氣與身心健康之教育、進修、研究、培訓事項。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五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顯著貢獻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經由理事會決議授予榮譽會員。 |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四年。 |
第 十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
第 十一 條 | 本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常務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十二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三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五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九 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二十一 條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二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三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四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五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六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七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 二十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三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 三十一 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三十二 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 三十四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
第 三十五 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七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三十八 條 |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01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